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类型
所谓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上,这种财产关系又称为横向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
一是财产归属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通常体现为财产所有关系,某一特定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如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
二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商品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买卖、赠与、遗产继承等。
财产归属关系往往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方法。
例:2019年10月,甲区人民法院与上海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法院向电梯公司购买某型号电梯1台,并由电梯公司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28万元,甲法院应于电梯经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清全部款项。签约后,电梯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电梯于2020年10月23日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但甲法院仅支付58万元,尚欠70万元未付清。电梯公司多次催讨,均被拒绝支付。一年后,电梯公司以甲法院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甲法院与电梯公司之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https://www.daowen.com)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首要特点,在于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比较,该财产关系还具有下列特点。
(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在市民社会中,民事主体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设定、变更或终止财产关系,最终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人身关系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精神利益和道德上的利益,具有非财产利益的属性。
(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并有权依其意志移转财产所有权权能。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体现了法律给予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国家尽量不予干预。但在人身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法律对结婚、离婚、收养等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亲属法上许多权利都具有专属性,不得随意抛弃和转让。
(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往往只有通过流转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实现其价值,因此,财产关系总是处于变化之中。而人身关系则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
(4)救济方式的财产性。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通常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而人身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当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