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获得民事权利。

从民法原理的角度看,权利取得的样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有的权利的取得方式,从表面上看,也是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但法律却规定其为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既存权利为基础的取得,如通过买卖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这种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继受取得的效力体现在他人物上的权利不因取得而消灭。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房屋买卖后,抵押权不因此而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29条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理论一般称为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订立遗嘱、放弃继承权、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则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意思,而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自建房屋、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行为、劳动生产等。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拾得遗失物等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事实行为。民事权利可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如民事主体因无因管理行为取得对他人的无因管理债权等。

3.法律规定的事件

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而根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果实自落以及时间经过等。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等情形,民事权利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如《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民法典》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