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诚信原则

五、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条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诚信原则的基本功能包括以下方面。

1.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

根据诚信原则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包括:一是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滥用权利。《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履行民事义务应当恪守诚信,守信用,重承诺。民事主体应当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主要义务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三是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https://www.daowen.com)

诚信原则被贯彻于民法的各个环节之中,通行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在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规范不足或者空白时,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补充;在合同出现漏洞时,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3.依据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时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加以平衡,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某小区商品房时,交给购房人张某的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该小区中间将建有一个室内游泳健身馆。张某喜爱游泳健身,因看中该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年后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并没有修建游泳健身馆,追问之下,销售员告诉张某,游泳健身馆并不在规划之列,只是为了宣传效果而画上的。

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因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可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甲公司违背诚信原则,在售房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张某因此受损,所以,张某也可以选择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