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该条第1款是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共列举了11种民事责任方式;第2款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指引性条款;第3款是关于各种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有的适用于所有责任类型(如赔偿损失),有的仅适用于特定的责任类型(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一般只适用于违约责任);有的属于救济已经发生的损害之责任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原状等),有的则是适用于防止损害之发生或者防止损害之扩大的情形(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预防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权利人得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被请求人依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判决,应当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也称为“排除妨害”,是预防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权利人得请求妨碍实施者(或者请求法院判令妨碍实施者)以积极行为除去构成妨碍的物件或者其他事项,以确保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受妨碍。被请求人依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判决,应当以积极行为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预防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在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权利人得请求造成此等危险者(或者请求法院判令造成此等危险者)消除危险状况。被请求人依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判决,应当以积极行为消除此等危险。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使不当变动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变动前的状况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侵占他人财产或者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该财产的权利人得请求不法占有者(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不法占有者)返还该项财产。不法占有者依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判决,应当返还财产,使其回归权利人的支配之下。涉及物权的,返还财产为返还原物;涉及合同或者侵权责任的,返还财产可能是返还原物,也可能是返还价值相当的种类物或者金钱。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使受到毀损的财产等在物理性能或价值等方面恢复到受损害前状态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财产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得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人)将其损害的财产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侵害人依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判决,应当恢复财产的原状。狭义的恢复原状,仅指财产损害情况下的恢复原状;广义的恢复原状还包括救济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6.修理、重作、更换
狭义的修理是指对交付的标的物进行修理去除瑕疵,以使其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广义的修理还包括对侵权致损物的修理。重作通常是指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重新制作标的物,以达到约定的要求。更换则发生在买卖合同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关系中,出卖人提供新的标的物替换已经交付但是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瑕疵的标的物。修理、重作和更换,通常属于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https://www.daowen.com)
7.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的继续履行或者强制的实际履行,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得请求违约方(或者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或者合同项下剩余的义务,谓之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与继续履行互不排斥。
8.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责任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救济权利人损害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对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均适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无论是因为违约,还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方式都可适用。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来填补损害,是民法上最常见和最有效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二是赔偿损失主要是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三是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限。
9.支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合同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作出约定。出现违约情况时,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责任方式的适用,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为事实要件。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金均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但二者并不排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约定过高时,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可予以调整。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之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权利人名誉等的不利影响,使其名誉特别是社会评价得到恢复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一般来说,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不利影响,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向权利人道歉,以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一般道义上的赔礼道歉不同,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12.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将惩罚性赔偿规定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同时,还要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它不仅具备救济性,还具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予以确定。例如,《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179条第3款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