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然人的住所

三、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上,住所是决定监护、宣告失踪或死亡、债务履行地、法院诉讼管辖地和诉讼文书送达地、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等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居所

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其表明自然人居住在特定地方一段时间的行为或事实。将居所与住所相比较而言,居所不要求特定长度的居住时间,更不要求有永久居住的意图,而只要求实际居住即可,自然人可以拥有多处居所。也就是说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处所。居所通常是指自然人临时实际居住的处所。住所只有一个,而居所可以有多个。

《民法典》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三)住所的分类(https://www.daowen.com)

1.意定住所

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意定住所与迁徙自由紧密相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所和户籍分离的存在,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肯定自然人的意定住所。

2.法定住所

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自己的户籍,因而应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其住所;如果他同监护人共同生活,则监护人的住所是被监护人的经常居住地,视为被监护人的住所。

3.拟制住所

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我国民法和司法实践肯定了拟制住所的存在:①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②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③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明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