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世界各国的立法都对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督和保护,如设立亲权、监护、保护、保佐、辅保等制度。我国立法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统一采用监护制度。根据被监护对象的不同,《民法典》把监护分为两类:一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即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所设立的监督和保护制度;二是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其中包括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与成年意定监护等。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有关组织。人民法院认定自然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认定有关组织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其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监护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交易的安全。《民法典》选择将监护制度规定在自然人中,是因为监护制度主要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补充,应该成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监护本身并不一定涉及亲属关系,将其规定在亲属法中,难以涵盖所有类型的监护,会人为地割裂监护制度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照顾和辅助制度。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一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因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进行或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就难以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通过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为或协助其进行民事活动,就能够满足被监护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其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和照顾,避免其受到其他人的侵害;三是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四是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二)监护的性质

关于监护的法律性质,学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有人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还有人认为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民法典》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2款也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该条规定来看,监护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可见,《民法典》采纳了职责说。任何人作为监护人首先应意识到其对社会和国家负有的责任,而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推卸或不适当地履行此种职责。另一方面,如果说监护是一种权利,那么监护人就可以因监护而取得相应的利益,甚至借监护而谋求自身利益(如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显然违背了监护制度的目的。

监护权与亲权是不同的。所谓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人身方面的亲权可分为保护权、教育权和惩戒权,财产方面的亲权可分为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和财产上的代理权、同意权。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对亲权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所以,有关亲权的一些内容都已经包括在监护权之中。例如,《民法典》第26条就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