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愿原则

三、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条规定了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意愿的民法基本准则。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等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立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最广泛的行为自由

意思自治的实质,就是赋予民事主体以行为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确定参与社会生活的交往方式,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具体而言,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是否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如合同),有权选择从事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内容和形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2.确立民事主体自由实施法律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民法的一般性规定,民事主体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合意,并使其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效力,据此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也是意思自治的重要意义所在,也就是民法不确定具体的行为准则,而只是划定一个界限和范围,民事主体在该范围之内可以自主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具体而言,在私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法律未设立明文禁止的规范,民事主体即可为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例如,民事主体有权利用和处分其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人身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决定自由和行为自由,但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的加强,国家加强了对经济领域的干预,尤其是加强了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可能出现表面上看完全符合意思自治的要求,实质上却是某些弱势群体难以表达和实现其意志,导致所订立的合同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公正。例如,在商家与消费者的合同关系中,商家有可能凭借其经济实力、信息获取等优势地位,迫使消费者与之订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另外,民法还规定了意思自治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等产生冲突,则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例如,自然人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肖像等权益许可他人使用,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甲有一市价约50万元的名人字画,从未打算出售。同城的乙欲用来装饰房屋,多次求购未果。某天,乙又带领一帮人来到甲家,对甲说,如果三天之内见不到那幅字画,小心你家在某学校小学的儿子。甲无奈,只得将字画按照乙的报价30万元出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自愿缔结的,甲的意思表示显然因受胁迫而不自由,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