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根据,可以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民法典》第185条还特别强调了对英烈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区别,在具体案件中,受害人选择主张何种责任,对其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正因为如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就具有现实意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选择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即只能择一行使。《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此规定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精神。受害人可以根据两种责任的适用不同,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获得救济,也有利于此类案件公平、公正地得到解决。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由加害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及违约金、定金责任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例如,《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人格权受侵害时的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赔偿损失等财产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等,均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来负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围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责任,如股东对有限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仅以其投资额为限。例如,在债的担保中,物保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其提供的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而保证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

(四)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将民事责任划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违反民事义务,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三类。

1.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177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可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按份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划分,则推定为均等。

2.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合同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具有连带关系,故而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在连带责任中,外部关系人(即权利人)与作为整体的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是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权利人,使其权利更容易实现。数个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确定以及追偿权等,不影响外部关系的处理,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债务人不得推脱。连带责任仅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两种情况下成立,除此之外,不得认定为连带责任。如,《民法典》第1169条第1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又如,《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债务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只有一方债务人为最终责任人,故某一方债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债务人追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委托给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将车借给丙使用,丙夜间不慎将车开进了湖里,车全损。乙对甲的违约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本例中,甲可以直接要求致损人丙承担赔偿责任,如此,事情结束;此外,甲也可以先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承担后再向最终责任人丙追偿。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侵权责任领域,不真正连带责任随处可见。例如,《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又如,《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1.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也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如,《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行为人的过错与否,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在特殊场合下法律直接要求行为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为有过错,即“推定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不承担责任。例如,《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例:2021年5月,张某与几个朋友在某酒店聚会时,酒店上方的天花板突然坠落,将张某头部、背部等多处砸伤,先后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张某的朋友李某肩膀受伤,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张某和李某多次找到酒店要求赔偿,酒店辩称原因是装修公司装修不合格,应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在酒店就餐时不可预见被天花板砸伤,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但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张某和李某人身受伤,应对张某和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酒店主张事故发生系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可在向张某和李某赔偿之后向装修公司主张权利。

2.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又叫“不问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属于客观归责,其实质是使民事主体对于自己意志以外的行为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例如,《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中,过错责任是基本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建筑物倒塌等采用无过错责任。与之相反的是,我国合同法规中的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只有特殊的合同类型采用过错责任,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于乘客的自带物品的赔偿责任等。

例:某奶粉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导致食用的婴幼儿出现尿痛、尿血、结石等症状。经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发现,该企业在原奶收购过程中被不法分子添加了三聚氰胺(一种被国家禁用的有害物质),婴幼儿出现的上述症状正是因为食用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所致。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婴幼儿人身伤害及其他财产损害赔偿,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该奶粉生产企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该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法律规则被称之为“公平补偿规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规中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其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如《民法典》第183条“救助人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归属”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