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的性质

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相对于公法而言的,公法和私法的概念最初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被《学说汇纂》所采纳。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我们认为,应该将其所调整的主体和社会关系的性质结合起来:私法关系的参与主体都是平等主体,即使是国家参与也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来参与的;而公法关系中必然有一方是公权力主体,其参与社会关系也仍然要行使公权力。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是私法,所以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使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能够具有优先于任意法适用的效力。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这不仅有利于每个民事主体的人格发展,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不仅是权利法,而且是权利保护法,是私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其核心功能是确认和保障私权利。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因此,民法通过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旨在实现人民的福祉,确保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为建立法治社会奠定基础。(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为核心,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共性规则确立下来。分则各编是由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侵权责任所构成。我国《民法典》既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使民事主体能够积极行使和主张权利,同时,在权利遭受侵害后,《民法典》又建立了完善的救济体系,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是人法

我国《民法典》注重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弘扬人格尊严,维护人的价值。之所以说民法是人法,主要表现在:一是强化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各项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二是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民法典》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老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注重对这些弱势群体的关爱,其目的在于维护实质正义。三是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在监护制度,还是在收养、继承等法律规范中,《民法典》都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另外,在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中,《民法典》也注重保护胎儿、未成年人的利益。

(四)民法是实体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民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其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典》主要是行为规范,但也不限于行为规范,例如,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等就不是行为规范。《民法典》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确立交易规则,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二是确立生活规则,它总结了人们长期以来的生活习惯,确立了人与人正常交往关系的规范,是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反映。按照民法的规则从事活动,有助于建立人与人正常和睦的生活关系,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也是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