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形式
(一)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14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该条对意思表示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具体而言,包括如下两种。
第一,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所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明确地表达于外部。明示形式是以作为的方式使相对人能够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表意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表达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尽管表达的方式存在差异,但表意人都明确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对以明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易于证明,有利于减少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多数意思表示都是以明示方式作出的。
第二,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没有作出明确的表示,但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推知。如点头、举手、起立、拍板等,都可以依据交易习惯视为默示的意思表示。而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订约的要求,对方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这里的默示。一般而言,法律上对当事人以默示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
所谓沉默,是指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行为。从两大法系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都认为,单纯的沉默或不行动本身不构成意思表示。沉默与默示形式的意思表示不同,在默示的意思表示情形下,表意人仍然作出了一定的表意行为,只不过未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在沉默的情形下,当事人并未作出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丙同时兜售一台电脑,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甲问乙、丙是否愿意购买,乙沉默不语,未作任何表示,而丙则点点头表示同意。乙的行为属于沉默或不作为,而丙的行为则属于默示地作出承诺。(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沉默原则上不得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沉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依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沉默也可以产生意思表示的效果。
例:甲早年丧妻,独自将唯一的儿子乙养大成人。乙后来在外地结婚成家,很少回家照看父亲。甲晚年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多亏有侄子丙照顾。甲曾立下遗嘱:自己享有的一栋房屋及家具由丙继承。甲死后,儿子乙和丙都很悲恸,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除了一栋房屋及家具外,甲还留有20万元现金。面对甲的遗嘱及其财产,乙和丙都没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本案中,乙和丙面对遗产都保持沉默,可产生的法律效果却大不相同。《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例如,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如果一方更改了相关合同条款,对方沉默的,视为同意更改。在此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更改了合同的条款,对方沉默的,即视为其同意了该更改。
第三,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但在解释“沉默”的含义时,不能运用一般的交易习惯,而只能采用当事人之间的系列交易习惯。如果按照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交易习惯,沉默可以产生意思表示的效力,则沉默也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之间长期进行系列交易,通常一方在另一方发出要约后一定期限内不作表示,就应作为承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