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变更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形态,包括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和民事权利客体的变更。

(1)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即权利在不同主体间产生的变更。就新主体而言,实际上是权利移转的继受取得,因此,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也即权利的相对发生。(https://www.daowen.com)

(2)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又可分为量的变更与质的变更。量的变更如债权因一部分清偿所发生的变更,质的变更如无息债权变更为有息债权、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还包括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效力的变更是指权利源自法律所赋之强制性作用力的增减变化。例如,具备公力救济请求权的债权,因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变为自然债权。

(3)民事权利客体的变更,即客体在数量、范围、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比如因消耗而减少了所有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