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概述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方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民法典》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该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形式,如对一些特殊的合同而言,法律规定应该办理登记或审批手续,从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如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

1.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还包括微信、QQ等网络通信手段。依据《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范畴,符合世界各国商业发展与立法的趋势,可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与实务相衔接,也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见,书面形式的种类十分广泛,只要能够再现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形式,都有可能成为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可以分为约定的书面形式和法定的书面形式。约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书面形式的达成对于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法定的书面形式,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民法典》第348条第1款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则可能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有利于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效减少纠纷。此外,书面形式还有防止欺诈、督促当事人谨慎行为的功能。(https://www.daowen.com)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对话的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口头形式是最普遍采用的合同订立方式,尤其是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和消费合同,大都会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口头形式的主要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快捷迅速。《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采取口头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也有利于鼓励交易。一般来说,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采用何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固有的缺点是缺乏文字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使当事人面临不能就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作出举证的危险。

3.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13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包括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35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而且出租人接受的行为,可以推定当事人延长了租赁期限。

沉默通常是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沉默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