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事由概述

当事人承担特定种类的民事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条件欠缺,则不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在有些情形中,尽管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具备的,但是存在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当事人也应依法不承担或者减轻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作出了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或者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事由,就可以对抗另一方(原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法律规定的这类抗辩原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就是抗辩事由,亦被称为免责事由、免责条件。(https://www.daowen.com)

免责事由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原因、意外事件等。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各自的免责事由,有些免责事由是相通的,既在违约责任中发挥作用,也在侵权责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4条分别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等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另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3条、第1174条、第1175条、第1176条、第1177条分别对被侵权人有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行为等免责事由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