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法定分类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分类。其分类的标准,主要是以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进行的分类。有句法谚说过:权利无价,但是权利的获得、使用、转让及损害赔偿有价。本章主要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条至第132条的规定,并结合第二编“物权”、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权利的种类归纳如下。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民法典》分别规定如下。
(1)一般性人格权(《民法典》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具体人格权(《民法典》第110条)。一是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二是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个人信息权(《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配偶权等。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
(三)物权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第114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15条)
(1)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包括:动产自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他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权利质权等。
(2)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自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共有权;不动产他物权,如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中的不动产抵押权。
(四)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118条)
(1)合同之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19条)(https://www.daowen.com)
(2)侵权之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条)
(3)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121条)
(4)不当得利之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第122条)
(五)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六)继承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24条)
(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民法典》第125条)
(八)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第126条)
(九)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27条)
(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1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