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一词起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苏联,我国在1979年开始出现经济法概念,经济法学也蓬勃兴起。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我们认为,经济法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经济法概念通常又称为经济立法。二是指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即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经济法,就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纵向的、具有行政隶属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也称为经济行政法。
民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其内容包括计划、组织、调节、监督等多方面。由于这种关系主要发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所以也称为纵向的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仅调整经济关系,也调整非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平等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按指令和服从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经济法规范大多是强行性规范,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责任大多是行政责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主体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平等关系,故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违反民法的规定主要产生民事责任。由此决定了经济法主要采取指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而民法主要采取意思自治的调整方法。
第三,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全社会需要为宗旨的关系,它主要协调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其目的在于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而民法主要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单个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