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即发生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法律要设立一定的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考察,这些标准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的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且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从事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将自然人分为三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如《民法典》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理解能力,因而,其可以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其民事行为能力又是受到限制的,即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据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两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仅仅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会负担法律义务或减损其既有民事权利;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可以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3条所规定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包括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法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并不意味着营利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而行为,该行为便应当被当然宣告无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该行为一概无效,而应当衡量相对人的善意与否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以及鼓励交易的目的,不宜一概否定其效力。但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而超越经营范围的,则不仅涉及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问题,还涉及国家对经济的法律规制和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应当将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无效。当然,在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为由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还可以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宣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真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表意自由;二是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此种情况称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缺乏”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行为人因受到欺诈、胁迫等外在原因导致其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因此其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真实意思。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行为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例如,甲与乙订了一个名为借用、实为租赁的合同,该行为实际上是以一种行为掩盖了另一种行为。

例:甲为了逃避债务,与乙通谋以赠与之名将其房屋一栋转到乙的名下。双方办理过户登记不久后,乙将此房屋以正常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赠与行为构成通谋的虚伪表示,即甲和乙外部表达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应当无效。但是,如果乙将此房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丙,则甲、乙不得以其赠与行为无效对抗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强调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充分实现私法自治。同时,否定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1.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概念的范围十分宽泛,可以把各种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都纳入违法的范畴,但如此理解过于宽泛,如果一旦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就被认定无效,则会不当干预当事人的私法自治,过度妨碍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因此,《民法典》将其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而言,前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后者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违反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不当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所谓强行性规范,是指这些规定必须由当事人遵守,不得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定。任意性规范通常以“可以”做什么来表示,它不要求当事人必须执行,而只是提供了行为的一种标准;而强行性规范通常以“必须”“不得”等词语表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而不得通过其协商加以改变。依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民事法律行为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并不当然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主要是为了以法律促进道德的调整。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公序良俗也是评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标准。

《民法典》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极大地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因为毕竟法律的规定是有限的,不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涵盖所有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外,通过公序良俗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必要的控制。尤其是对于那些表面上虽未违反现行立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质上损害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都应认为是无效的,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