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设法人的行为。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只有法人成立了,该法人才能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设立中的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不同于筹备前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须成立筹备机构,实际地从事设立法人的行为。
设立中的法人即使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设立完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设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均由该法人承受。
(2)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2.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在我国,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不一。如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3)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变更(https://www.daowen.com)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合并、分立,或者组织形式、宗旨等重要事项的变动。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形式。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并承担。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而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并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方式。新设分立又称创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式分立,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法人分立后,其权利、义务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将法人由一种组织形式变更为另一种组织形式。例如,将非公司法人改制为公司法人,将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是法人组织形式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改变。就企业法人而言,其宗旨的变更主要是放弃原来的经营项目而从事新项目的经营,即通常所说的转产。法人宗旨的变更将引起法人业务活动范围与方式的变化,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变化,但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继续存在。
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包括法人名称、活动范围、注册资本、住所等的变更。凡应登记的事项变更的,均为重要事项的变更。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法人变更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三)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的原因因法人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①依法被撤销;②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也可导致法人的消灭。而依法律或命令成立的机关法人常因法律或命令的撤销而终止。
(四)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消灭或终止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企业法人解散时,自行成立清算组织。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是法人的终止程序。清算中的法人与清算前的法人具有同一人格,只是对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虽然不能进行积极的民事活动,但仍然以原法人的名义对外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完成清算后,清算人应向企业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后,法人人格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