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二、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

1.诚信原则的要求

权利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行使其民事权利。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不仅是处理人身关系、行使人身权的法律原则,也是处理财产关系、行使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如不遵循诚信原则,便无法建立起和谐有序的市民社会的秩序,同时会增加交易成本,加大纠纷隐患,降低权利效用,最终损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例:甲将其房屋转让给乙。乙已经居住该房屋数年,后甲发现自己与乙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于是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甲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房屋,丙因登记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甲的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原则,系不正当行使其权利。乙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其权利而无效。

2.权利滥用的禁止

权利的实质是自由,但自由均有其限度。权利的行使亦有其边界,越过边界便不再是自由,而是对自由的破坏。所谓权利滥用就是因权利的行使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权利滥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权利滥用的前提是权利人享有权利。如果行为人不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便不会构成滥用权利。如无合同关系而请求他人为给付义务,不是滥用权利,因其无债权行使的前提。但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而请求对方为给付,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二,权利滥用须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权利滥用与权利的浪费、闲置、抛弃等低效益、无效益或者不利己的使用是不同的。权利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权利带来的积极效益,享受其利益,但也可以束之高阁,弃之不用。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管束,不构成权利的滥用。例如,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房屋闲置;人身权人享有身体健康权,但若无视自己的健康而通宵达旦进行写作或玩游戏,则均属于个人的私事,与权利滥用无涉。

第三,权利滥用须有主观上的过错。滥用权利通常以故意为主观心理状态,但也包括过失,不以故意为限。例如,甲于深夜在自己家中弹奏钢琴,以为墙壁隔音效果佳,不至于影响邻人,但实际上邻人因此而彻夜难眠。甲主观上为过失,仍构成权利滥用。(https://www.daowen.com)

3.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的限制

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个人行为常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若不谨慎行使,则有害及公共利益之危。比如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漠视,而且是对他人生命权和财产权的漠视,严重危及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尽管也可以分别依据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予以惩处,但从私法角度,已经构成权利滥用。再比如,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而仍将金钱借给借款人,尽管出借人有出借款项的权利,却有违公序良俗,构成权利滥用。

由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属于弹性极大的原则性条款,对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理解和把握,应当采取审慎和严格的标准。例如甲在自己房屋的卧室内观看内容不健康的影像节目。此行为并不害及公共利益,也不损害公序良俗,更不构成权利滥用。

4.时效制度的限制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就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

时效的种类包括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的制度。例如,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就可以行使不履行抗辩权。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占有人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权利不行使的限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该期间的特征是它是绝对的,不因任何原因而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的具体期间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