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形式上的商法包括商法典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单行法。近代的商法是随着欧洲商业的兴起,在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19世纪开始,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例如1804年拿破仑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这两个法典的制定标志着民商分立体系的形成。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日益紧密结合,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成为更适应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就不存在商法部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海商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属于传统商法范畴的法律,但这些法律属于商事特别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这些商事法律之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在编纂时,就明确采纳了民商合一的体例。这既符合我国法制传统和习惯,又有利于提高民事立法的科学性。民商合一体例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而是强调民事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核心要义。我国《民法典》坚持民商合一的体例,从《民法典》总则到分则,再到商事特别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商合一的内在逻辑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采纳民商合一体例。《民法典》总则编对其各组成部分及商法规范进行了高度抽象,例如总则编中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毫无例外均适用于商事活动。又如《民法典》总则编关于主体的规定,没有区分商人和非商人,而是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事实上既包括民事主体,又包括商事主体。另外,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制度也统一适用于民商事主体。(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民法典》分则各编采纳民商合一体例。《民法典》在分则中,如物权编、合同编,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形成了在《民法典》的统率下,各个民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完整的私法规范。这样立法既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也有利于降低法律适用成本,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第三,《民法典》与各个商事单行法律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商事纠纷出现时,应当优先适用商事特别法,如果商事特别法无法适用,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