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些行政规章也包含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其也可能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关于行政规章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民事裁判可以直接引用的裁判规范,但从该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来看,对行政规章而言,法官“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从该条规定来看,在民事裁判中,行政规章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对行政规章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其也可以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