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条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换言之,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民法的重要调整手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事务,从而实现了民法主要作为任意法的功能。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当事人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说,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由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非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虽然也能够发生法律后果,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无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限于合法行为,非法的行为也可能发生法律效果。(https://www.daowen.com)
例:自然人甲在某医院脑科接受了右侧椎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前双方协商一致,植入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支架,该支架的价格比其他公司生产的同类型支架价格高出1000元以上。某医院医生乙为了牟利,以B公司生产的同类型支架冒充A公司产品,植入甲体内。甲获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但在出院时了解到上述情况。
该案中,医生以B公司产品假冒A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属于非法行为。因欺诈或胁迫订立的合同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但也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因当事人自愿接受而使其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所谓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通过意思表示作出的,即表意人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为他人所知晓。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主体预期的后果,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安排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必须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一些事实行为中,虽然当事人也可能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意思,而且也表达于外,但由于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求而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其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与民事法律行为中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存在本质区别。事实行为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其可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无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为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可以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而仅仅是可以产生私法上的效果。所谓私法上的效果,即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不仅能产生私法上的效果,而且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简而言之,民事法律行为即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区别。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成为民事主体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还可能产生当事人意思之外的一些法律效果。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除了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效果外,还可能产生相关的附随义务。当然,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则可能难以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实现当事人的目的,依法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后果。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