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由法律拟制的人。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是重要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仿照其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与作为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社会组织。所谓社会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建立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机整体。法人是由多个自然人或者一定数量的财产组成的集合体。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https://www.daowen.com)

社会组织类型有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社会组织都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并被赋予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参与市场交换,必须有自己的财产。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既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意味着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设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当然也独立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的财产。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60条明确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有能力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并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需要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应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而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