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会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各种社会关系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由此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使原来的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两个关系,而是一个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只是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把民事法律关系理解为是一种独立于民法调整对象以外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使是人格权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人对自身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在许多情况下要与物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首先在于其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即是另一方的权利。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主体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大都体现其私人利益,所以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较大的自治权,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具有较强的任意性。这表现在:第一,发生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产生;第二,变更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第三,消灭上的任意性,即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法消灭;第四,内容上的任意性,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大多系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只要不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自由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此时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当前强调民事法律关系的任意性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发展和财产的增长都要求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保持高度的能动性和活力,法律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广阔的自治空间,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对法律提出了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的要求。这一点在民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这就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所以在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运用任意性调整方法,赋予民事主体更多的自治权,不能沿袭旧有的国家过分干预经济生活的传统,否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