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也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如生命权法律关系、健康权法律关系、姓名权法律关系、肖像权法律关系、名誉权法律关系等,后者如监护权法律关系、亲属权法律关系等。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或者财产流转有关的具有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前者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后者如买卖合同债权法律关系。
区分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人身权,人身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如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等,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人身存在,不得转让。而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如所有权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在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无须义务主体的协助就可以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义务是不妨碍或者不干预权利主体合法行使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法律关系。在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协助,义务人负有实施特定的具体行为的义务。
区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与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及其所承担的义务。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而相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为特定的人。二是有助于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实现权利的特点。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支配权,权利主体可凭自身的意志行使并实现权利,而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权利主体必须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三是有助于区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和合同编所保障的权益范围。前者保障的是绝对法律关系,后者保障的是相对法律关系。
3.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而财产被他人损坏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4.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
主民事法律关系是无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对而言的。例如,赵某为了购房,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银行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赵某与银行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关系。赵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法律关系,因此借款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房屋抵押合同为从法律关系,其依附于借款合同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