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起源是罗马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古罗马时期,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简单商品经济得到了充分发展,从而产生了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在古罗马的法典编纂方面,最有成效、影响最深远的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即《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罗马法高度抽象地表现了商品经济社会的一般形态,反映了社会商品经济的正常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等权利主体的法律、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涵盖了现代民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中的许多制度,如人格制度、住所制度、时效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不当得利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等,仍是各国民法典中的基本民事制度。
(二)近代民法及其特点
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经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既包括德、法等大陆法系的民法,也包括英美法系的民法。在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也得到复兴,为后世的民法发展奠定了基础。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编,确立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等三大民法原则,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拓了道路。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巩固、发展了传统民法,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德国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债之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它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在民事权利中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接受了德国式的民法典体系,如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
近代民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抽象的人格平等。近代民法承认人格的平等。随着社会的变革,近代法律也从身份的法、等级的法发展到平等的法、财产的法;独立、自由的个人只服从国家,而不再依附于各种领主或封臣。但近代民法所调整、保护的对象是抽象的人,它对于民事主体仅作抽象的规定,而不作年龄、性别、职业等区分,这就导致近代民法仅仅注重形式上的平等,而未能注重到实质上的正义。
(2)绝对私有权原则。绝对私有权原则,又称为无限制私有权原则,它是指私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权利。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这一原则作了准确表述,所有权不仅可以上及天空、下及地心,而且法律不能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私有权的观念。
(3)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原则,是近代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包括:契约必须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一致才能生效,契约可以优先于任意性规定而适用;契约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契约的方式以及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任何人无权干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充分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
(4)过失责任原则,也称为自己责任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这一规定便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三)现代民法及其特点
现代民法的演进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现代民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所有权的限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原则,过分地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加剧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阻碍了生产的社会化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个人对所有权的滥用甚至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现代民法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所有权作了适当的限制,禁止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不断走向垄断,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扩大政府职能,加强了对经济的全面干预。同时,为了限制垄断、平抑物价、维护竞争秩序,西方国家还制定了许多反垄断和维护自由竞争的法律,这些法律本身就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在合同法中,也出现了强制缔约制度、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这些都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3)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多元化归责原则的转化。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航空器、核能的采用所引起的危险事故频繁发生,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单一的过错归责理论无法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因此,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在特别法中采取了严格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对于向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4)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民商法相继通过立法承认与保护一般人格权,一些新型的人格利益被上升为人格权并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隐私权等也逐渐受到法律认可。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日益完善,这不仅使人格权获得了极大的充实,而且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提供了充分的抚慰。
(5)更注重对实质正义的维护。现代民法更强调维护实质正义。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贫富差别日益突出,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日益严重。现代民法通过立法强化对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其实质正义。另外,侵权法、合同法等也越来越多地彰显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此外,现代民法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民法商法化、交易规则一体化等。
(四)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实行诸法合一,民刑不分,以刑为本,并没有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民法,甚至不存在民法的概念。清末变法时,西学东渐,民法开始传入中国,清政府于1911年制定了第一次民律草案。辛亥革命以后,国民政府的修订法律馆在北京开始了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25年,草案完成,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1929年后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民法典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和继承编,形成《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六法全书”,《中华民国民法》不再适用。我国政府曾经适应社会需要,在1950年就颁行了《婚姻法》,后来立法机关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但都因各种原因而中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急需民法规范,因此,我国立法机关于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但该法只是对民事活动基本规则的规定,且主要是关于民法总则的规范,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市场活动的民事基本法。例如,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完善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许多重要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立法机关决定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方式,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民法典。按照这一工作思路,2007年颁行了《物权法》,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2009年颁行了《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了更加周密的保护。这些法律都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行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重要步骤。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自此,民法典的编纂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民法典编纂并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两步走”的工作安排进行民法典编纂,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后制定民法典各分编。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颁行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它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在此之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全面展开,2019年12月16日,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5月28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