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2026年02月09日
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的含义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是权利法,不仅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而且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总则编中专门设置了“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又通过体系化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将“侵权责任”单独列为一编,置于分则各编之后,突出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民事权利,而且还保护民事利益。除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民法保护之外,“其他合法权益”同样受民法保护,这体现了民法保护权益范围的开放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事权益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如《民法典》中规定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
第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法进行救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司法机关给予最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