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护的终止

六、监护的终止

监护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39条规定,监护关系的终止包括以下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成年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需要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的成立以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基本前提,否则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https://www.daowen.com)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例:甲在妻子乙病故后性情日益暴躁,时常对9岁的独生儿子小明虐待、体罚。某日,因小明期末考试成绩理想,甲酒后暴打小明,甲的邻居担心小明的生命安全而报警。经鉴定,小明构成轻伤,甲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本案中,甲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明身心健康的行为,有关组织和个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甲的监护资格。若甲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小明仍有权请求甲支付抚养费。因为甲对被监护人小明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行为,因此监护人资格不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