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61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如图7-1所示,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者法律直接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因代理行为而形成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前一种关系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种关系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代理的内、外部关系是有联系的、不可分割的。代理的内部关系是代理的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代理的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图7-1 代理关系示意图
设立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弥补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消除了由于行为能力欠缺所带来的各种不便,如法定代理。二是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某些专业领域对时间、精力、技能等有特殊要求,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克服其在时间、空间、专业、认识水平等方面的局限性,扩大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从而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律师代理。另外,代理制度还可以提高效率,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代理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1.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狭义的代理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代理人为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的是直接代理。
2.代理人要为被代理人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其职责是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行使债权、履行给付义务等。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