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护的分类

二、监护的分类

依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可以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

(一)未成年人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是指以未成年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此规定,未成年人监护的监护人首先是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因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除因死亡或按法定程序予以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限制。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不受双方离婚而影响。《民法典》第1084条第1、2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本条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下,可以由其他自然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在未成年人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应当由其父母担任监护人,因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父母一般也会以最有利于子女的方式履行监护职责。此外,由父母担任监护人,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为父母与子女往往具有最亲密的联系。但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则应当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二是成年的兄、姐,三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上述主体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确定,而且已确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本条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习惯,在法律上规定监护的顺序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因监护权发生的各种纠纷,并且有利于明确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2条的规定,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则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这实际上是对《民法典》第27条规定的补充,也体现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法院指定来确定。《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实践中当事人委托他人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很常见,但受托人只是基于委托合同帮助监护人履行一定的监护职责,《民法典》并未规定委托监护制度。监护人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随意移转,如果允许监护人通过合同移转监护人资格,将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制度的目的也难以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监护人因患病、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将全部或者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当事人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但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因此移转,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仍然应当依法承担监护人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

成年人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成年人监护包括两种:一是法定监护,即依据法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进行的监护,监护人的范围、顺序以及监护人的设定等都是依法进行的。《民法典》第28条对成年人监护的法定监护人作出了规定,即成年人监护第一顺序监护人为配偶,第二顺序监护人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监护人是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监护人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二是意定监护,即按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有关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约定所形成的成年人监护。关于意定成年人监护,《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使用多个条款对成年人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强化了对被监护人的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突出了对其个人意愿的尊重。规定成年监护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老龄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对外界情况的判断能力和认知能力下降,对外界的风险常常难以作出清晰的判断,这也使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极易遭受侵害,例如,在实践中,老年人常常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人。第二,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各国开始重视老年监护制度,为不能完全处理自身事务的老年人设置监护人,从而对其进行照护和管理。从比较法上看,各国目前主要依靠老年康复协议和老年监护协议等方式推进老年监护制度。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对老年监护制度作出规定,如一些国家判例要求疗养院应当尽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关爱,不得歧视老年人,凸显了维护老年人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我国成年监护立法的重构需要以法律发展趋势为背景,贯彻尊重自我决定权理念,增设意定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应当尽量保障其正常生活,监护人的作用主要是一种辅助作用,而不是纯粹地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管理。

未成年监护和成年监护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监护制度,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区别,主要在于:

(1)被监护人不同。未成年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而成年监护的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监护职责不同。关于未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5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关于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未成年监护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在成年监护中,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且监护人应当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监护人处理其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时,监护人不得干涉。

(3)在成年监护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协助被监护人处理事务,而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监护人的职责则更多地体现为监督和照管。

(4)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不同。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中监护人的顺序,《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中监护人的范围,《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见,两种监护中法定监护人的顺序存在一定差别。

(5)是否允许意定监护不同。对未成年人监护而言,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意定监护,而依据《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成年监护可以进行意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