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只能是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其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有自己的住所,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所有,企业本身不享有所有权;但投资人用于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他财产是区分的,在财务制度上相对独立于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2020年5月1日,黄某与某歌厅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该歌厅为张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2月17日,某歌厅与黄某经过结算达成解除合同,并向黄某出具了欠条。2021年4月13日,黄某发现,张某欲将该歌厅转让。黄某的债权如何实现?
本案中,某歌厅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所以,黄某可以要求某歌厅清偿债务,该歌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向张某主张。
(二)合伙企业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https://www.daowen.com)
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二是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是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是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营利性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大部分与普通合伙相同,但也有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合伙人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三是合伙协议除普通合伙协议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等;四是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等。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例: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张三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于所欠的50万元货款,张三和乙企业应该如何偿还?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在合伙企业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本案中,普通合伙企业甲企业对外欠债50万元,但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应由合伙人张三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它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四)其他非法人组织
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要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