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的概念和类型
2026年02月09日
一、期限的概念和类型
(一)期限的概念
民法中的期限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是指一定的时间点,如某年某月某日。期间是指一定的时间段,即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如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即是一个期间。期日是时间的某一静态的点;期间则是时间某一动态的阶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期间经过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一定的时间经过依法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可能导致某种民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失踪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推定其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期间内,被宣告死亡的人既有的人身、财产关系将归于消灭。又如,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导致抗辩权的发生,使债权转化为自然债务。
我国法律采用了广义的期间概念,将诉讼时效视为一种特定的期间,时效是期间的组成部分。因为无论是时效还是期间,都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二)期限的类型
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https://www.daowen.com)
1.约定期限
约定期限又称意定期限,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例如债务履行的期限、物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例如,法律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