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2026年02月09日
八、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所谓生活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所谓交易习惯是指交易当事人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生活习惯在民法渊源中具有一定的意义。《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要成为民法渊源,并成为裁判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一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论是作为具体裁判规则的习惯,还是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习惯,都应当与其他法律渊源保持一致性,而且其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习惯不能作为漏洞填补的依据。例如,当事人不得在民事行为中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习惯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为公序良俗是从民族共同的道德感和道德意识中抽象出来的,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由社会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以及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遵循的道德准则所构成的,它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习惯作为法律渊源,能够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法律保持开放性。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国家整个法制精神的习惯,才可以被承认为习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