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能力可分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民法典》第57条明确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而非生命体。法人和自然人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两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原因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的有效成立而取得,因法人终止而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因自然人死亡而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不可能享有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肖像权等;而自然人也不能享有专属于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限制或剥夺,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存在差异。法人设立的宗旨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也不同,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同为企业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尽相同,通常受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特别是一些从事某些准入经营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往往是其他未获准入的企业法人所不具备的。例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药品生产经营的权利能力,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其他法人则不具有这方面的权利能力。(https://www.daowen.com)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民法典》第57条明确规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消灭

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它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成立而取得,因法人终止而消灭。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法人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它的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的

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被视同法人的行为,且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当然,法人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自己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共存于法人的存续期间,而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只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