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的形式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有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
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法律之所以不得溯及既往,是因为在法律尚未公布之前,人们只能按照旧的法律实施行为,而依据旧的法律所作出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的。如果在新的法律颁布以后,新的法律产生推翻人们依据旧的法律所实施的行为的效力,就会打破人们对依据法律而行为的后果的合法预期。如果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权威性的保证。所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旨在提醒人们遵守法律。(https://www.daowen.com)
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尤其在旧法对特殊民事活动无规定时,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另外,在例外情况下实行法律溯及既往原则,必须遵循有利追溯原则,即这种溯及既往对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