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在范围上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是宪法概念,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民法上的主体。(https://www.daowen.com)
每一个在自然规律下出生的自然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条规定确认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