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是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

个人失踪时间越长,不在人世的可能性就越大。基于大概率的事实推定,宣告长期失踪人死亡,以消除因该自然人失踪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失踪的目的仅在于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并不能解决因失踪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的目的在于,保护长期下落不明之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民事法律关系因自然人长期失踪而产生的不确定状态。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限制。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申请,必须由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之外的人不能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主动宣告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应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相关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利害关系人。

(2)在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及相关代位继承人,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

(3)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

以上人员无顺序上的要求。《民法典》没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顺位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以提出宣告申请,根据自己的利益,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一同申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1)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https://www.daowen.com)

(2)意外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

(3)意外失踪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能力至此丧失,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2)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消灭,但存在恢复可能。

(3)个人财产变成遗产,继承开始。

(4)子女可以被配偶一方独自决定送养他人,该收养行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50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判决。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本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只是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如果推定与事实不符,仍然应当承认其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第一,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原则上自然恢复;第二,配偶再婚,无论后一婚姻正在存续,还是又离婚或是再婚配偶死亡,都不得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第三,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也不得自行恢复原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财产关系。第一,依继承取得财产的,继承人应返还原物,如原物不存在的,给予补偿;第二,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并无返还义务,继承人此时应承担补偿义务。

(5)侵权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返还原物(及孳息)和赔偿损失的义务。

例:某甲为躲避债务一走了之,从此再无任何音讯。5年后其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后乙和丙结婚,婚姻关系持续1年后离婚。8年后甲突然归来。

本案中,法院宣告甲死亡时,甲乙的婚姻关系消灭,乙当然可以再婚。甲被宣告死亡后,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即使乙和丙离婚,乙和甲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如甲乙想要成立婚姻关系,需要另行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