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该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止作出了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主要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具有积极行使其权利的足够时间,不至于因为权利人不可控制的原因而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果,因此,在出现特定事由的情形下,为保护权利人利益,应阻止诉讼时效在最后阶段继续进行,避免在阻碍事由存续期间内完成时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制度也符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使权利人失去一定利益以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避免权利人“睡眠于权利之上”,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时,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有行使权利的懈怠,如果令其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则违背了时效制度设定的宗旨。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如下几种。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是导致时效中止的主要事由,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权利人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主张权利,如果时效不中止,将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当然,不可抗力也并不当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有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如果并没有影响到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也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该项规定属于欠缺法定代理人时的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则其在客观上将无法主张权利。此时,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将中止,从而为权利人预留必要的权利行使期间,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利。

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如果此种情况正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也将导致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不能行使权利,如果时效仍然继续,对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是不公平的。此时,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在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

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果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也将导致权利人客观上无法行使权利。此处所说的“控制”,一般理解为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例如,权利人因被义务人扣押、拘禁而丧失行为自由,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此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

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也将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该规定实际上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作出了兜底规定,法律上设置这一兜底条款是必要的。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将产生如下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的规定,一旦出现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期间立即停止计算,中止事由消除之前的期间将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一旦中断,其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下,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计算6个月。中止的事由一旦消除,诉讼时效期间将再计算6个月。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就是说,不论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诉讼时效期间还剩余多少,在中止事由消灭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都为6个月。法律作出此种规定,有利于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下简化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从而减少相关的纠纷。

例:赵某将自己某品牌的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2018年8月8日晚上前挡风玻璃被人打破了,直到2018年8月15日才得知是钱某踢球时不小心砸破的。2021年5月12日,赵某所在的地区发生地震,直到5月25日才修通了与外界联系的信号和道路。

本案中,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赵某如在2021年11月25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钱某不享有时效抗辩权。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https://www.daowen.com)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该条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作出了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时效的中断发生在时效的进行之中,如果时效尚未开始计算或已经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第二,发生了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时效存在的基础被推翻。诉讼时效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使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受到不利后果,但如果出现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仍然使权利人的权利继续受到时效的约束,这就与诉讼时效的目的相违背。第三,时效的中断在效力上使已经进行的时效从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而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一个阶段。第二,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如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法定事由一般都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够左右的,例如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般是自然事件,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一般是人的行为。第三,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法律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或者说将该期限从时效期间内排除,中止事由发生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仍有6个月才届满;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在中断事由发生以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且是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定这些事由的依据在于,这些事由都表明权利人在积极地行使权利,从而导致诉讼时效适用的基础丧失。由于时效中断会阻碍时效期间的完成,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所以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中断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此种情形就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使。权利人既可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一旦提出履行请求,就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从而应当导致时效的中断。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提出履行请求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等各种形式,请求的内容必须是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可以向义务人作出,包括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等提出,但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二是权利人请求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义务人。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中断应该从请求到达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另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95条要求,义务人必须同意履行义务才能导致时效中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义务人对权利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如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因为这些行为都表明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存在予以认可,从而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重新趋于稳定。在此情况下,时效适用的理由不复存在,因此应当导致时效的中断。

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一,权利人提起诉讼。它是指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诉讼指民事诉讼,无论是本诉、反诉还是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均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一旦提起诉讼,即导致时效中断,新的时效应从该诉讼过程结束时起再重新计算。第二,申请仲裁。它是指权利人在仲裁机构申请就争议进行仲裁。只要权利人的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因为仲裁与诉讼类似,都是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重要途径,权利人申请仲裁也表明其积极地行使了权利。

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果出现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足以表明权利人已经积极行使了其权利,理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将发生如下效果。第一,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例如,在诉讼时效因权利人提出请求而中断时,则在权利人请求的通知到达义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时效经过不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第二,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将归于无效,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究竟应当有多长?本书认为,既然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那么在中断以后仍然应当适用原来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就是说,原来是普通时效的,中断后仍然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原来是特别时效的,中断后应当按照特别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三,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规定:“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后,如果再次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仍然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中断的次数。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规定适用于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一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二是当事人提出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申请。也就是说,即便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其必须由权利人提供申请。三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延长、延长多久等,均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条对诉讼时效的延长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