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成立和分类

三、法人的成立和分类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格。一个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需经过设立和成立两个阶段。

1.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的条件后,经依法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创设法人的行为,而后者是创设法人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然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在通常情况下,法人的设立不仅是指设立法人的行为本身,也指设立的结果,即法人成立。法人的成立应具备法定的条件。通常,《民法典》仅对法人的条件作一般性或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某一类型法人的条件则由特别法或专门法予以规定。例如,在我国,公司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由《公司法》规定,而基金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则由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2.法人成立的条件

《民法典》第58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它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双重含义。一是实体合法,即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合法。法人的经营或者业务范围必须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法人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二是程序合法,即法人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法人的成立均须依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但是不同类型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不同。在我国,公司法人的设立须依据《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须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所谓有必要的财产,是指企业法人须具有与其经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最低限额要求的财产。所谓有必要的经费,是指非企业法人须具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可独立支配的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所谓名称,是法人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名称既是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象征,也是法人独立开展民事活动的身份象征。因此,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法人的名称应当同法人的性质、种类、活动目的、业务范围以及隶属关系等相符合。名称一经登记注册,便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之享有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企业法人的名称还可以依法转让,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名称不能转让。所谓组织机构,是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设立,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系统,是法人这个社会组织的意思表示的机构,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所谓场所,是法人从事经营或者业务活动的场所,包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其他业务活动场所。

第四,其他条件。除以上三个条件外,法人的成立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设立公司法人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社会团体法人需制定社会团体章程等。

(二)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法人有多种分类标准,因此就有了法人的多种类型。这里仅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几种法人类型。《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等类型。

1.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应当设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财务,对执行机构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对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100万元。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30万元,请问剩余的70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偿还债务,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破产程序处理。

2.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其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法律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决定违反捐助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例:张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张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张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的归属,有几种不同的说法:A认为应归甲公司所有;B认为应归张某继承人所有;C认为应按比例退还员工;D认为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请问哪种说法正确?

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和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故A的说法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故B的说法也是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故C的说法错误。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5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由此可知,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公益事业,故D项正确。

3.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责任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承担;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机关法人的,由撤销该机关法人的机关法人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