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

1.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上的物除了具有物的自然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独立人格。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这里所指的人身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如假肢、假牙,一旦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以物来对待。相反,虽然在生理上为人体的一部分,如头发、血液等,一旦与人体发生分离,就可以视为物了。至于人的尸体是否为物,学者历来有争议。实际上,尸体可归民事主体支配,如可以捐献用于医学研究等,应当属于物的范畴。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物,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利益载体,也就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不是民法上的物。

(3)民法上的物一般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如固体、气体、液体等。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无形财产逐渐发展,并且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也会越来越重要。例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商号、商誉、计算机软件、空间权、经营特许以及客户信息、经营网络等都成为社会中重要的无形财产。尤其是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已经成为重要的财产。《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物的理解不能仅拘泥于有形之意。

(4)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民法上的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它须为人力所能控制或支配。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既不能为某人所利用,也不能用于交易,也就没有法律意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电、热、声、光、天然气等无形物在交易上是可以作为交易对象的,从交易观念出发,它们可以作为物而对待,许多国家民法明确规定电力等自然力为可以支配的物。《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从该规定来看,民法所调整的物主要是有体物,但如果法律规定电、热、声、光、天然气等作为物权客体的,则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江苏宜兴的沈某、刘某夫妇因自然生育困难,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于2012年2月到南京市鼓楼医院采用人工辅助技术繁育后代。但就在准备手术的前几天,二人不幸遭遇车祸双双罹难。男方父母为争夺儿子遗留的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将女方父母诉至宜兴法院。宜兴法院审理认为,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2014年9月,无锡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将遗留的4枚冷冻胚胎交由双方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本案是我国首例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案,本案中的胚胎是一类“特殊的物”。

2)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物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具有可移动性,且移动后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其调整的规则不同。第一,动产与不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如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仅存在于不动产上。依现行法,留置权只能存在于动产上。第二,法律调整的规则不同。如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而一般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实际交付(取得占有)为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为要件。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涉及的诉讼,按普通管辖的规则确定管辖权。

(2)根据其是否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流通是否受限制,物可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又称禁止融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的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专有的财产(如国有土地、矿藏、水流等)、假币、毒品、淫秽物品。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非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文物、麻醉药品、枪支弹药等。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无效。

(3)根据物能否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为标准,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https://www.daowen.com)

主物与从物是相对而言的。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其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为从物,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同属于一个主体;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为《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产生新物的物,孳息则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生的收益,如果树所产的果实;后者指依法律规定所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

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5)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如一桶油分为若干份,其性质或效用并不会改变,因此,油为可分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用途的物。如一头牛若分割,则不为牛。

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数人共有一物时,共有物为可分物的,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则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分割。

(6)根据物是否具有单独的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它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点而确定,如某件出土文物,也可依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而确定,如从同一型号的电视机中选定的一台。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100台某型号的手机。

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在交易中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交付前转移,并且在标的物意外灭失时,债务人的交付义务免除,债权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只能于交付后,并且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免除交付义务。

(7)根据其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替代物是指可以同一种类、质量、数量的物代替的物,如批量印刷的书本;不可替代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如一幅古代名人字画。

区分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替代物一般只能为借贷(消费借贷)的标的物,而不可替代物可以为借用、租赁等转移使用权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8)根据其构成形态,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匹马;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而合成一体的物,其构成部分虽能识别,但在观念上视为一物,如嵌有钻石的戒指;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物的集合,如一个企业的财产。

区分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的意义主要在于: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而不能就其构成部分设定权利或交易;对于集合物,既可以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易,也可以就集合物中的各物单独设定权利或交易。

另外,还有两类特殊意义的物:货币与有价证券。

货币,有时称为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货币的特点在于其价值体现为票面价值。只要货币票面的价值相同,其价值就是一样的。从性质上说,货币为动产、代替物、种类物、消耗物。因此,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补偿手段。在任何情形下,占有货币也就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有价证券,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我国现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都属于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价值是由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体现出来的,而不在于证券这个“物”,证券之所以“有价”,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一定财产权利并可用于交易,只有持有证券才能享有证券上的权利。第二,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这一特点不同于货币,货币的持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第三,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义务。有价证券通常有票据(本票、汇票、支票)、债券、仓单、提单、股票等。

2.行为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例如,债权本质上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所以债权的客体都是行为。这种行为就表现为债务人所应当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当然,在债权中也涉及物,例如买卖中有标的物。但是债权的客体直接指向的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任何债的关系中,债务人的给付行为都不可或缺,间接涉及物则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债的关系。而且即便债权涉及物,物也不是债权的客体。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而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所创造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物质化产品。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共同特征是非物质性、客观表现性和创造性。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获得的各种无形利益。人身利益具体表现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完整、健康、肖像、名誉、隐私、婚姻自主等精神利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利益包括名称、名誉、荣誉等。身份利益一般是因自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身份利益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身份所取得的利益,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二是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身份利益。如因著作、专利、商标的发明、创造而享有的身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