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实施诉讼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设计。例如对于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基础。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民事权利的实现需要民事诉讼的保障,如果诉讼程序的设置无法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那么实体法中的权利也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真正实现。
当然,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诉讼程序。而民法是实体法,旨在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实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体法和程序法虽然紧密联系,但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都各自不同。与此相应,民法属于私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因为后者以规范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作为其重要内容。(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以规范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为对象,以公正、适当解决纠纷为目的。民法主要调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诉讼法主要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
第三,立法目的不同。民法主要考量实体正义,民法中的正义除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内容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历史、经济等多种因素,通过价值衡量当事人直接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才能实现。民事诉讼法虽也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但其所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其以诉讼规则为准则,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当然,这并不是说两者是截然对立的。一方面,法官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在裁判时也需要考量多种社会因素,即将实体法中的实质正义纳入裁判的考量之中。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是通向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只有充分维护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