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一)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本条规定了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如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存续,不依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当发生法定代理关系的原因一旦消灭,法定代理权随即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1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产生的原因是被代理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若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法定代理产生的原因将不复存在,代理权终止。例如,被代理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等。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已无法代理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权也应终止。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关系存在的意义将不复存在,代理权自然归于终止。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法定代理人是未成年人的养父或养母,其法定代理权将随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二)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相当重要,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
通说认为,在委托代理中,授权行为是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实施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是为了让相对人知晓该授权,从而使相对人明确其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将由被代理人承担。正因为如此,授权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须代理人及相对人同意。
例:甲乙在某市合租一套房屋居住,其间,甲到外地旅游,恰逢某市暴发疫情,甲暂时无法回到某市。于是,甲对乙说自己可能将定居旅游的城市,委托乙将自己的一台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后乙将该电脑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丙。(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正是因为甲的授权,才使得乙取得出售该电脑的权利。故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期限是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期间,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期限内行使代理权。被代理人在授权代理人从事某项民事行为时,如果没有授予明确的代理期间,则在代理事务完成时,委托代理随之终止。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授权通常是基于某种信任关系而产生的,一旦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变故,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辞去委托,这二者均是单方行为,通知对方即可。当然,如果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构成违约的,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从事代理行为,则代理关系终止。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代理人死亡后,代理权不可能继承,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同样,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一般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但是,如果出现《民法典》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便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具体而言:①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作为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代理关系当然也不复存在。但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根据《民法典》第174条第2款规定,代理关系不终止。
(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效力
在代理关系终止以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关系一旦终止,代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是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代理人应当及时向被代理人及其继承人等报告和移交代理的事务和财产事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二是及时交回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是代理权的证明,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后其仍然保留在代理人手中,则会危及交易安全,也有可能损害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交还证书。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仍然保留代理证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继续行为,将构成无权代理。
三是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代理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后契约义务,即忠实、保密等义务。代理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被代理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被代理人的有关文件从事不正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