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也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处理民事权利冲突和利益纷争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民事利益分配关系达到均衡,以实现分配正义
对民事主体进行利益分配,要体现公正、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和品质,以及公平交易或者正当行事的理念,保证民法分配正义的实现。
2.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实现交换正义
在民事利益交换中要体现民法的正义要求,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后果。(https://www.daowen.com)
3.公平原则确定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以实现实质正义
判断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结果上判断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如果交易的结果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4.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以实现裁判正义
民法是最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公正无私地进行司法活动,以保障裁判正义的实现。例如,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补偿规则”,即是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
例:《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理解如下:①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②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③无论是集体所有的还是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被征收,都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