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了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定等,合法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目的、内容到形式、程序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既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https://www.daowen.com)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本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毒品交易、军火走私等行为,本身就因为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有时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所有行为,因而需要公共秩序对现行法律予以有效补充。因此,凡是民事法律行为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该被宣告无效,如通过订立合同购买“洋垃圾”。
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一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二是指某个区域范围内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如某地的婚丧嫁娶习俗。善良风俗中有很多内容已经纳入我国民法规范中,如民法提倡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意义在于:①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由于强行法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其适用范围无法涵盖所有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个弹性条款,可以对强行法进行补充。②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意思自治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才为适法。③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市民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
例:蒋某(女)与黄某(男)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一子。1990年7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城市建设中,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某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金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某,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项的一半即4万元,及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等。该遗嘱于2001年4月20日在某公证处得到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的遗体火化前,张某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某的面宣布了黄某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某以蒋某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某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蒋某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的合法权益。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案是我国法院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