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成立要件时成立,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三是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能够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此外,在双方行为、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中,除具备一般的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比如,合同的成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要物行为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民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作出了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拘束力,首先是指私法上的效力,而不应当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以后可能引起的公法上的效果。其次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因民事法律行为形态的不同而有不同。就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对表意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当然,在某些情况下,单方行为也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例如,遗嘱行为可能会对继承人产生效力。就双方法律行为而言,一旦合意达成,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即双方必须依据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乃至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从表面上看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结果,或者说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但从实质上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拘束力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仅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且源于法律的赋予。也就是说,由于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利益,因而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并且使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其预期的效果。正因为如此,《民法典》第136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成立,便会产生效力,《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并不一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产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因此,有必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https://www.daowen.com)
第一,从性质上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其基于自主自愿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评价或干预。
第二,两者可能处于不同的阶段。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作出了单方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实质法律拘束力。从法律评价标准来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实际上是在成立的基础上所作的价值判断,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可能要晚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例如,对需要政府审批的合同而言,其成立后需要经过政府审批才能生效。当然,一般情况下,只要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即生效。
第三,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依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两者体现的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因此,它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和其他违法的因素,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制度调整的范围,而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制度调整的范围。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国家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予以认可。如果当事人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如果当事人的合意违背了国家意志,不仅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将要承担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责任。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民事关系的干预。
第五,从逻辑体系来看,区分成立和生效,可以进一步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不成立,即在性质上转化为意思表示的不成立,严格地说,其已经不能再称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类纠纷,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从法律后果上看,民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其已接受的履行。因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法律行为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违反了国家意志,所以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费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