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2026年02月09日
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我国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在确定某一个具体民事法律法规的效力时,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一是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如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二是凡属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在该立法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生效力。(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便于准确适用法律。民法在适用中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原则,以及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