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各级行政机关管理国家政治、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卫生等事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并发挥其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尽管民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融合,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本质上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民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不同的,行政关系主要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国家对各个领域的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都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运用,民事关系主要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主自愿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往往具有隶属性,体现的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民事关系则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关系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的,行政相对人可能是其他国家机关,也可能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而民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如发行国库券、发行国债等)才成为民事主体。
第二,功能不同。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目的是保障依法行政。行政权是组织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就可能侵害人民的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必须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控制。而民法是保障私权的法。它通过确认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来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们从事广泛的民事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说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话,这两项职能分别是由行政法和民法来实现的。
第三,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大多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因而,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组织法来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而民法规范主要是实体规范,民法以规定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民法规范大体上可以区分为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通过规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规定相关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的方式,民事法律规范可以提高民事主体的行为预期,从而为其提供行为指引。
第四,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具有任意性,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采“法不禁止皆可为”的精神,所以民法中的大多数规范,特别是债和合同法规范体现出较强的任意性特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法的前提下可优先于任意法而适用。因此,法律行为制度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行政法具有强制性,行政法多为强行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改变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