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共同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换言之,是指某个人依据其意志而从事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立遗嘱和抛弃继承、委托代理的撤销,以及行使解除合同权、选择权等。
所谓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所谓共同法律行为,又称为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的章程行为、合伙合同。多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的区别在于:一方面,在实施多方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其通常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共享收益、共担后果。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有可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适用此种程序。例如,订立章程要遵守一些订立章程的规则、程序,这不宜完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再如,业主订立管理规约,也要遵守一定的表决程序。
(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
《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该条对决议行为作出了规定。应当说,决议行为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都是意思表示的产物,但《民法典》专门对决议行为作出规定,表明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此种区别主要体现为:
首先,主体不同。决议行为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及其内部所作出的决议,原则上只适用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决议事项,其并不适用于单个自然人。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其次,生效条件不同。决议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也就是说,决议行为可能直接依据章程作出决定,例如,公司根据章程决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等,但章程制定本身应当是共同行为。通常民事法律行为只对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具有拘束力,但根据合伙合同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一旦决议以规定的方式作出,它对未参与决议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最后,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实施,但决议行为需要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程序作出。对决议行为而言,其主要实行多数决规则,只要是按照程序作出了决定,则成员不论是否参与或者同意该决议,该决议对其都是有效的。
决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即二者都需要主体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决议行为,都需要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作出,因此,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一般也都可以适用于决议行为。例如,有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也应当可以参照适用于决议行为。决议行为也与共同行为不同,共同行为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决议行为可能实行多数决,并不当然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互为对价的给付,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所谓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财产交易中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所谓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现象。在无偿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区分意义,首先在于确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性质。许多法律行为如果要由有偿变为无偿,或者相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变化。其次,在无偿法律行为中,单纯给予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只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而在有偿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更重。再次,主体要求不同。实施有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实施较为重大的有偿法律行为;但对于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实施。最后,法律的适用不同。仅就合同关系来说,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非典型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法律行为,则依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四)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所谓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一诺即成”的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例如,《民法典》第89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再如,《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法领域,由于绝大多数合同都从双方形成合意时成立,因而诺成合同是合同的一般形式;而实践合同则必须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
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就大量的诺成法律行为来说,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也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诺成法律行为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而对实践法律行为而言,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该法律行为才能成立。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习惯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法律行为,而借用、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法律行为。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诺成合同是一般的合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一般都为诺成法律行为。(https://www.daowen.com)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实施法律行为。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或生效。
所谓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对某些特殊法律行为而言,法律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特别规定书面形式是其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例如,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关书面形式的效力问题,必须要根据法律对某类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要求,以及在该要求中所体现的效力规定来具体确定。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主从关系,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所谓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法律行为。
所谓从法律行为,是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又被称为附属法律行为,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必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表现为:
第一,发生上的依附性。从法律行为是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在主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以后,才能成立从法律行为。
第二,效力上的从属性。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法律行为就不能有效成立;主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法律行为也将失去效力。
第三,转让上的从属性。这就是说,主法律行为转让,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单独存在,从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转让。
第四,消灭上的从属性。从法律行为除了具有自己的消灭原因外,它一般都是为了加强主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存在的,因此,主法律行为消灭,从法律行为亦应当随之消灭。
(七)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所谓独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
所谓辅助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就属于辅助法律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所谓有因行为,是以原因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因行为。所谓原因,是指法律行为的目的,例如买卖的原因,在买方以取得一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在卖方则以取得价金为目的。所谓无因行为,又称为不要因行为,是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中汇票的出票,不受买卖等基础的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
区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将无因行为抽象出来,由于无因行为不考虑其交易目的,因而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问题,只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此种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