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适用范围
2026年02月09日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代理适用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61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代理制度。
除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大量可以适用代理的情形,常见的非法律行为可以适用代理的情形主要有:①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者权利的行为,如代理申请注册商标。②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和给付义务的行为,如申报纳税行为。③诉讼行为,即代理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各类诉讼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律行为适用代理时,其后果往往也是由本人承担,但在具体适用上还要遵循各自的规则,比如诉讼代理,必须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作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作为例外情形,《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凡是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例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二是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例如,演出、授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