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理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代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民法典》第163条第1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一般产生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关系,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还可以是合伙合同关系。
在委托代理中,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用特定形式。授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书,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将职务代理纳入委托代理的范畴,其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征,即都是被代理人单方授权行为的结果,尽管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如超市售货员售卖商品的行为、公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等,均是职务代理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需要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而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不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一般也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当然,法定代理人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有权机关指定,还可以由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二是夫妻关系中的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三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理人可依法代理失踪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根据代理权是授予一人还是数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单独代理中代理权仅授予一人。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代理除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外,还涉及代理人内部之间的关系。在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如果法律或被代理人没有特别规定,则应认为多数代理人为共同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因此,每个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事项范围内的活动时,应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如果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代理不仅适用于委托代理,还可以适用于法定代理,例如,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就是典型的共同代理。
3.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根据代理权是直接授权产生还是转委托产生,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权或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关于复代理的内容,将在下一节讲述,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