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所谓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称为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它是指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就甲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言,乙就是该意思表示特定的相对人。所谓意思表示的发出,是指当事人向对特定相对人作出了意思表示,完成了一切为使意思表示生效所必需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最为普遍的形式。例如,订立合同、行使形成权等,大多属于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作出的方式,又可以将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7条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分别作出了规定。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关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在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中,意思表示的发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依据该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被相对人知悉时,意思表示才能够生效。如果相对人并不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也无法受领该意思表示,此时应当认定意思表示未生效。因此,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对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采取了了解主义。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关于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依据这一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可见,关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采用了到达主义。所谓到达,是指根据一般的交易观念,已经进入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范围。到达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只要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受领人的控制领域,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领人能够知悉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视为已经到达。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在互联网时代,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意思表示也是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方式。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自由原则,首先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其生效时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其生效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意思表示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二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https://www.daowen.com)
(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所谓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例如,设立遗嘱,就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意思表示完成之时即是其生效之时,因为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到达相对人,其在发出时即已生效。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民法典》采取了完成主义。
(三)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所谓以公告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对不特定人发布公告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公告的方式多种多样,其可以以招贴画张贴,也可以在路牌、橱窗、路灯等处张贴,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电台等方式发布。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最为典型的是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行为。例如,刊登的各种寻人、寻物启事中提出如帮助寻找到某人或完成了某事,将支付若干报酬。《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这就从法律层面上第一次承认了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是以公开的方式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它是以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虽然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也有相对人,但与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没有特定的相对人,难以判断何时到达相对人,因此,《民法典》第139条规定,对于以公告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生效采取发出主义,即意思表示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意思表示的撤回,就是指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在尚未到达相对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到达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该撤回就是有效的。意思表示的撤回,只有在有相对人的时候才有意义。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非对话方式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能生效,因此,其生效之前表意人发出撤回表示,且撤回表示在原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到达或同时到达的,原意思表示当然不能生效。行为人要撤回意思表示,必须其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晚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则不产生撤回意思表示的效力。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的撤回主要适用于非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因为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言,其瞬间到达相对人,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很难先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所谓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在发出并生效以后,表意人又撤销其意思表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不允许对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以免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此需要区分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使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意思表示的撤销则是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失去效力。《民法典》仅规定了意思表示的撤回,而没有规定意思表示的撤销。《民法典》第47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规定,不过这种撤销受到严格的限制。